比賽細則

由 安省大專中文辯論聯盟 主辦 第十九屆全安省大專中文辯論比賽





甲.一般規則

  1. 參賽隊伍的所有辯論員必須是其代表大學的註冊學生(各辯論員於比賽期間修讀最少一學科),而在報名時必須提交有效證明 (學生証副本或學生編號証明)。大會將取消違反此規則者的整隊隊伍之參賽資格。
  2. 各參賽隊伍須於初賽每場賽事向大會提供一名計時員,若該隊伍須大會提供計時員,每次將收取十元費用。
  3. 報名程序: 每所參賽大學請繳交五十元會員費。每隊參賽隊伍請繳交一百一十元參賽費用及七十元保證按金。各參賽隊伍如於比賽缺席,首次罰款二十五元,第二次將按金充公。所有罰款及計時員費用將由保證按金中扣取,剩餘按金於賽事結束後發還。
  4. 大會保留對違反賽規隊伍作出罰款權利,罰款上限不超於該隊保證按金結餘。
  5. 每隊參賽隊伍由五至八位辯論員組成。
  6. 比賽將分為四個環節進行:第一個環節為正反雙方八位同學先後發言;第二個環節 為「副辯對壘」時間;第三個環節為「自由辯論」時間;第四個環節為雙方主辯作總結。(詳細發言程序可參考丙部及丁部。)
  7. 參賽隊伍只可攜帶文具、演講咭及飲料上台﹔其他任何物品,除獲得該場主席批准外,均不能攜帶上台。每件違禁物品將扣十分。
  8. 每隊只可派四名辯論員上台,不可在比賽中途換人。
  9. 辯論員只可以攜帶不大於十六公分乘十公分的演講咭上台作參考使用。
  10. 辯論員不得在比賽前與評判傾談任何有關辯題之話題。
  11. 台上辯論員必須在比賽進行期間將手提電話及傳呼機關掉。
  12. 台上辯論員不得與台下觀眾有任何形式的溝通。
  13. 台上辯論員在未經大會同意下不得擅自離場。
  14. 台上辯論員不得在比賽進行期間與其他辯論員調換座位。
  15. 每隊參賽隊伍需於星期四晚上十一時五十九分前向大會遞交出賽名單,否則將會每票被扣十分。若在星期五晚上十一時五十九分後大會仍未收到出賽名單,每票將會被扣十五分。若隊伍於星期四晚上十一時五十九分之後更改出賽名單,每票將會被扣十分。
  16. 如果比賽的任何一方缺席該場比賽,該隊伍將輸掉該場比賽的所有分數。而出席一方將被自動列為勝方及自動獲得該場比賽的滿分。如果比賽的相方均缺席比賽,該場比賽將不會設立勝方,相方隊伍均會輸掉該場比賽的所有分數。
  17. 每隊於賽事開始前十五分鐘應向大會的會場總監報到。以羅渣士(Rogers AT&T)的網絡時間為準。報到以出賽名單上的四位辯論員都已到達會場為準。當比賽隊伍於比賽開始時仍未向大會報到或未在台上,除特別原因外,大會將設有扣分制度,扣分制將以每分鐘每票扣一分為基準,直到扣滿三十分為止。如比賽隊伍於三十分鐘後仍未到達會場,大會將取消其參賽資格。另一出席之隊伍將被自動列為勝方,並將自動獲得比賽中的滿分。
  18. 任何妨礙比賽進行或違反比賽規則者,大會可取消其參賽資格。
  19. 大會將保留驅逐肇事者離場的權利。
  20. 如遇上任何緊急情況,大會決定乃賽事最終決定。

乙.評分標準

  1. 第一節每位辯論員之表現的最高分分別為內容四十分、辭鋒三十分,組織二十分,及風度十分,合共一百分。
  2. 第一節每隊的臨場反駁質詢,最高得分為五十分。
  3. 第四環辯論員之表現的最高分分別為論點總結、反駁質詢、辭鋒三十分,組織二十分,及風度十分,合共一百二十分。
  4. 「副辯對壘」環節每位副辯的最高分分別為內容、辭鋒、反駁質詢最高得分為二十分。
  5. 「自由辯論」環節每隊之表現的最高分分別為內容、辭鋒、策略各佔七十分, 合作性佔四十分,合共為二百五十分。
  6. 每隊的整體合作性,最高得分為五十分。
  7. 每隊的整體策略性,最高得分為五十分。
  8. 總結每位評判每次可給予一隊的最高得分為一千一百分。
  9. 所有發言將以秒為最細單位。
  10. 第一個及第四環節大會設有後備時間及扣分制度,每位辯論員若在十五秒後備時間完結時繼續發言,扣分制將以每五秒為一單位開始扣分,一單位扣一分,兩單位扣兩分,三單位扣四分,四單位扣八分,五單位扣十六分,六單位扣三十二分,其後辯論員必須立即停止發言。不足五秒亦當一單位計算。例:指定發言時間為三分鐘;若辯論員的發言時間為三分十五秒或以下便無需扣分;三分十六秒至三分二十秒便扣一分;三分二十一秒至三分二十五秒便扣二分,如此類推。
  11. 「副辯對壘」及「自由辯論」不設後備時間及扣分制度。

丙.發言程序

  1. 正方主辯發言三分半鐘
  2. 反方主辯發言三分半鐘
  3. 正方第一副辯發言三分鐘
  4. 反方第一副辯發言三分鐘
  5. 休息一分鐘
  6. 反方第二副辯發言三分鐘
  7. 正方第二副辯發言三分鐘
  8. 反方第三副辯發言三分鐘
  9. 正方第三副辯發言三分鐘
  10. 休息三分鐘
  11. 「副辯對壘」:分問方及答方,雙方均須站出台前,問方發問時間為二十秒,答方有最多二十秒準備時間,三十秒作答,而答方可以放棄準備時間。答方作答後問方須對答案作出質問,時限為二十秒。答方及後須作出反駁,時限為二十秒,共有二次質問及反駁並不設準備時間。以上模式將於初賽適用,複賽將使用相互辯難模式。相互辯難由雙方各派出一名副辯發問或回應,先由作發問副辯發言,問答雙方每次發言最多二十秒,必須在對方停止發言後立即發言。每一對辯論員問答為時二分四十秒,到達限定時間必須停止發言。此環節流程如下:
    1. 發問次數將依比賽前星期一之杜瓊斯工業平均 (Dow Jones Industrial Average) 指數決定。若指數個位數為單數則由抽得單之隊伍發問二次。若為雙數則由抽得雙之隊發問二次。另一隊伍則發問一次。從發問二法隊伍角度而言,發問次序是問問答。關於單雙事宜,可參閱辛章一項。辯題上訴對決定發問次數決定程序並無影響。
    2. 雙方自行向主席遞交副辯出場次序。
    3. 雙方副辯依照上列方式發言。
  12. 「自由辯論」:先由正方開始發言,每隊可自由控制三分鐘發言時間,但必須在對方停止發言後立即開始發言。在十六強及以後賽事,每隊將可自由控制五分鐘發言時間。
  13. 休息三分鐘
  14. 反方主辯總結四分半鐘
  15. 正方主辯總結四分半鐘

丁.發言須知

  1. 比賽法定語言為粵語(廣府話),若發現辯論員使用其他語言發言時,評判可自由扣分。
  2. 辯論員在發言時不得使用粗言穢語。
  3. 辯論員的說話內容不可帶有人身攻擊或誹謗成份。
  4. 比賽將會以鐘聲提示辯論員何時開始及停止發言, 辯論員需在出場後聽到一下鐘聲方可開始發言。在發定時間完結前三十秒,辯論員會聽到一下鐘聲。在發定時間完結時則會有兩下鐘聲,表示辯論員已進入十五秒後備時間。在十五秒後備時間完結時,則有三下鐘聲,表示已進入扣分階段。在扣分階段三十秒時,將會有一連串鐘聲,表示辯論員必須立即停止發言。
  5. 大會將不接納會場內任何人仕要求台上辯論員重讀講辭或答案。
  6. 所有辯論員的發言純屬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本會立場。

戊.出線及決勝辦法

  1. 決勝隊伍將由評判一人一票決定,評判的投票將自動根據該評判給予較高分的隊伍獲得。若分數相同,則兩隊各得半票。
  2. 獲票數較多之隊伍將成為該場比賽的得勝隊伍。惟初賽賽事,若有兩票分數相同,則作和論。
  3. 如遇上相同票數情況,若該賽事為初賽賽事,將作和論﹔若為附加賽,複賽或以後賽事,給予兩隊等分評判的投票,將重新投給該評判「平分晉級隊伍」上所列隊伍,獲票數較多之隊伍將成為該場比賽的得勝隊伍。
  4. 初賽階段將以分組單循環制,每組勝出之兩隊出線十六強。成績標準以小組總分計算﹔勝得兩分,和得一分,敗得零分。小組排名依次按以下項目計算評定:小組總分、所得票數、碰頭賽事勝負記錄、碰頭賽事票數、以每場賽事失分數中位數、抽韱
  5. 除特別原因外,同一大學所派出之隊伍將在初賽抽簽時將平均分配於不同組別。
  6. 大會將會把今年參賽的二十一隊隊伍以抽籤形式平均分配於五個不同組別: A, B, C, D組各有四隊隊伍, E組則有五隊隊伍。 A至D組之首名與次名﹐E組之首名, 次名, 與第三名均可晉身十六強。大會另設四場附加賽,附加賽一由A﹐B﹐C﹐D組餘下八隊之首名對排名第八之隊伍,附加賽二由A﹐ B﹐ C﹐ D 組餘下八隊之次名對排名第七之隊伍,附加賽三由排名第三之隊伍對排名第六之隊伍﹐附加賽四由排名第四之隊伍對排名第五之隊伍。 附加賽得勝隊伍可晉身十六強。大會將另設一張WILDCARD給剩下六隊隊伍 (附加賽落敗之四隊隊伍及E組之餘下兩隊) 之首名。獲WILDCARD之隊伍可晉身十六強。
  7. 十六強賽事將以淘汰賽形式進行賽事,各勝出隊伍出線八強,如此類推。

十六強賽事分組於初賽最後一場賽事之後舉行,以兩初賽組別對壘,以一組首名對另一組之次名。E組之次名將被列為F組之首名。附加賽得勝的四隊隊伍將以總累積排名來決定十六強賽事之分組排名: 總分、所得票數﹐每場賽事失分數中位數、抽韱。附加賽得勝隊伍之首名將被列為G組之首名﹐第二名將被列為H組之首名﹐第三名將被列為F組之次名﹐第四名將被列為G組之次名﹐而獲WILDCARD之隊伍將被列為H組之次名。

最佳辯論員

  1. 大會設有每場最佳辯論員,由評判從八位辯論員中挑選,以一人一票方式決定。每位評判必須從八位辯論員中選出三位辯論員。賽事佳辯分:首選得5分,次選2.1分,第三名得0.9分。每場最佳辯論員此獎項將給予該場最高得分的辯論員。如出現分數相同情況,將順序按以項目篩選:首選票辯、總票數、辯論員得分率—主辯得分率 = (第一環節分數 + 第四環節分數) ÷ 220﹔副辯得分率 = (第一環節分數 + 第二環節分數) ÷ 160、評判商議決定。
  2. 大會設有安省最佳辯論員獎項,辯論員每場賽事得分將依下列程式計算 (計算範例請參看附表):
    1. 賽事排名分數—第一名5.5分,第二名至第四名依次遞減1分,第五至第八名為2分
    2. 賽事表現—1.2 × (賽事佳辯分 ÷ 評判人數) ÷ (1 + 賽事佳辯分 ÷ 評判人數)
    3. 賽事比重—初賽3、附加賽3、十六強賽事5、八強賽事7、四強及季軍賽9、冠軍賽11、明星賽14
    4. 安省佳辯分—賽事排名分數 × 賽事比重值 × 賽事表現
    5. 賽事表現必須高於 0.63 或賽事佳辯分與該場最佳辯論員相差少於7.6分者,方可獲得安省佳辯分
  3. 安省最佳辯論員獎項將根據辯論員每場賽事按上述方法累積分數計算,最高分數者為該獎項得主。
  4. 若場地及時間許可,大會將設有明星賽,明星賽於四強賽事翌日舉行,明星賽參賽人選為四強賽事後安省佳辯分排名最高八人為正選,排名第九至十二者依次為後備選手。若有辯論員棄權,大會可邀請其它人仕補上,惟參賽者須為正選或後備選手方可獲得分數 (參看己章第 6 條)。明星賽辯論員出場位置依次由安省佳辯分排名最高者挑選。明星賽勝出隊伍的辯論員另獲 9 分安省佳辯分。
  5. 安省最佳辯論員獎項如出現相同票時,將以奪得最多次數的最佳辯論員為該獎項得主。如次數相同,由出賽次數較少者獲得﹔若出賽次數相同,將頒發兩個最佳辯論員獎項。
  6. 若然比賽其中一方宣佈棄權或被取消比賽資格,而比賽由該場比賽非正式參賽者補上,評判應從參與比賽的八位參賽者中選出一位為該場比賽的最佳辯論員,方法將依照本程序己章所定明的方法決定。若然得獎者為該場比賽隊伍的原有辯論員,勝出者將獲得應有的分數。若然由不屬於該隊伍的辯論員勝出,此場比賽最佳辯論員一獎將懸空,而勝出的辯論員亦不會獲得任何分數。而若該場比賽並無舉行,該場比賽之最佳辯論員一獎將懸空,雙方辯論員亦不會獲得任何分數。
  7. E組及附加賽隊伍,其初賽最佳辯論員的安省佳辯分,得獎次數及出場次數將會乘以調節單位四分之三。

庚.上訴程序

  1. 初賽所有辯題將於十月十一日公佈,各大學可於十月十七日晚上十一時五十九分前作出上訴。大會將十月二十五日公佈上訴結果。
  2. 比賽辯題將在比賽前的星期日公佈。各對賽隊伍可於星期日晚上十一時五十九分前分別作出上訴(第一輪上訴),結果會於十二小時內公佈。
  3. 只有該場比賽的兩隊對賽隊伍有權對該場比賽之辯題作出上訴。
  4. 如上訴得直,可於星期一晚上十一時五十九分前對新辯題作出上訴(第二輪上訴)。上訴結果會於十二小時內公佈。
  5. 如出現第二輪上訴,大會會於星期二中午十一時五十九分宣佈最終決定。
  6. 明星賽辯題於比賽前一日公佈並不設上訴。
  7. 大會將於十六強賽事舉行前宣佈會否舉辦,明星賽若大會取消明星賽,季軍賽及冠軍賽辯題將會在比賽前一日公佈。各隊伍可於六十分鐘內提出書面上訴。如上訴得直,辯題將會作出更換,而此新辯題乃最終決定。
  8. 所有上訴必須以書面形式電郵至賽務部 (operation@ocda.net)。
  9. 如對辯題上訴不獲接納,不得對同一辯題再作出上訴。
  10. 基於比賽公平理由,大會不會於該賽事完結提上訴供駁回的原因,並保留對駁回上訴原因保密的權利。

辛.決定正反方法

  1. 對賽雙方將於比賽前的星期日抽出單雙。
  2. 賽事之正反雙方由比賽前星期一之多倫多S&P/TSX 綜合指數決定。若指數個位數為單數則由抽得單之隊伍擔任正方。若為雙數則由抽得雙之隊伍擔任正方。
  3. S&P/TSX 綜合指數以於星期一6:00pm 刊登於www.tsx.ca 的數字作準。
  4. 若大會接納第一輪上訴,對賽雙方以星期二的S&P/TSX 綜合指數作準,如第一輪上訴不被接納,則以星期一的S&P/TSX 綜合指數作準。如出現第二輪上訴,無論上訴得直與否,對賽雙方均以星期二的S&P/TSX 綜合指數作準。

壬.比賽細則詮釋

  1. 大會保留所有比賽細則最後的詮譯權利。


附表.最佳辯論員分數計算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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